来源:甘肃三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03 09:33:38 [举报]
预拌砂浆进场时,供应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②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③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使用要求 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在5℃~35℃。当在温度低于5℃或35℃施工时,应采取工程质量的措施。大于等于五级风、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黏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规定,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有标准的应执行相应标准,如用于砌筑砂浆的增塑剂应符合JG/T l 64—2004《砌筑砂浆增塑剂》的规定。特种干混砂浆都要求有较高的黏结强度,这可通过掺加可再分散乳胶粉来提高砂浆的黏性,它也是干混砂浆中重要的添加剂之一,而可再分散乳胶粉种类繁多,且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本标准规定使用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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